澳洲女首富的家族信托之争

来源:东方财富网   时间:2017-08-14   浏览次数:0

“穷人真是令人嫉妒,他们只是吸烟、喝酒、社交,而不是为了财富拼命工作。” 这是一位澳洲汉考克勘探公司掌权者,坐拥百亿澳元身家的富人发出的感慨。这句话除了表明自己为捍卫财富付出的艰辛外,也许还透露了一位母亲与子女对簿公堂的无奈。

1988年,澳洲女首富Gina的父亲——澳大利亚矿业大王Lang设立了家族信托,受益人为Gina的四个子女,Bianca、John、Hope和Ginia。该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支持孙辈的教育和未来发展。

信托条款中规定,最小的孩子Ginia满25岁之日(2011年9月6日),家族信托解散,所有的信托财产都将被分配给孙辈。1992年,Lang先生去世,Gina成为了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就在财产分配日来临之际,Gina以分配产生的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会让孩子们破产为由,在未通知任何子女的情况下私自将该信托延长至2068年。

2011年9月5日,子女四人将母亲状告至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主要的诉请是解除母亲的受托人职责,让四人成为新的受托人。他们称母亲所谓的税务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一切都是出于她的私心。

法庭内外的合纵连横

家族信托最初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进行的安排。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管理财产,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受托人对于家族信托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成败系于一身,因此法律对受托人的义务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最基本的义务之一是忠诚义务,即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最好地实现信托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违反这一义务,受托人轻则要赔偿损失,重则被解职。

在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眼中,女首富Gina显然并非一个完全称职的受托人。有证据显示,Gina没有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四个子女分配足够的受益,也没有向受益人充分报告资产管理情况。最重要的是,所谓的家族信托税务顾问就资本利得税出具的意见,很可能是Gina不当影响的产物,其目的就是为了让Gina能够继续控制家族信托。这份信托中财产超过50亿澳元,其中还包括家族核心产业Hancock Prospecting公司24%的投票权。若失去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权,Gina对家族企业的管理权将大打折扣。

一方面,法庭之内的判断似乎已有了方向;但另一方面,法庭之外各种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却层出不穷。为了让子女们撤回诉请,Gina控制信托紧缩孩子们的银根,撤销给孩子们买的保险,剥夺Hope在公司的投票权。这些都只是毛毛雨,Gina的孩子们竟然还收到了来自澳洲国会议员让他们撤回诉请的信。这一幕幕荒诞闹剧都被澳洲法院如实记录下来。

最终,四个孩子分成了两派,Hope表示会接受法院的一切判决结果,并逐渐站到母亲的一边。Ginia不但站到了母亲一边,还成为了共同被告。只有Bianca和John坚持把官司打下去。

受托人选择的三重拷问

就在狼烟四起,看似不可收拾之际,一切又有了转折。

母亲Gina突然表示,她要辞去受托人一职。这中间的心路曲折只有她自己知晓。但接下来的问题是,谁将成为新的受托人?

在受托人的选择上,家族同样分成了两派。Gina、Ginia和Hope认为应当选择专业的信托公司。但是Bianca和John却坚持认为,Bianca才是最合适的人。最终,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判决Bianca接任受托人,并给出了三个理由:

一、Bianca是自然人,不容易被Gina控制,而专业信托公司却可能屈服在Gina强大的影响力之下。显然,法官对Gina之前的作为心有余悸。

二、为家族企业Hancock Prospecting公司的最佳利益考虑,受托人最好由Lang先生的家族成员担任,否则可能会触发一些合作项目的股权强制回购条款(如果股权不再控制于Hancock家族成员的手中,合作方可以强制回购Hancock Prospecting公司在项目中的股权)。

三、Bianca承诺不收费,而信托公司费用较高。

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显然是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出这个判决,他们不但考虑到案件的背景,甚至为家族企业的最佳利益煞费苦心。

2017年3月,成为新的受托人的Bianca称将会起诉母亲Gina,理由是Gina在担任受托人期间违反了忠诚义务——截留了超过5亿澳元的公司分红,并且私自动用公司财产购买了一栋公寓和游艇。

女首富家族的战火仍在燃烧。

闹剧背后的设计漏洞

显然,仅仅把这场争议归结于Gina的个人道德、控制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再让成立人Lang先生做一次选择,要怎么安排才能更好呢?也许至少需要做好四件事。

一、家族文化、家族精神的构建与传承:任何家族的争产风波最深层的原因一定是价值观的差异和观念的分歧。缺少家族文化的沉淀,不具备共同价值观的家族,最终几乎肯定走向分裂。

二、家族信托权益结构的合理安排:Lang先生虽然富可敌国,但他的家族信托却违背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家族信托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全部独揽在Gina的手中,缺乏制衡。这种绝对权利的后果就是追求独裁,不尊重家人的诉求。Lang在世时,这样的安排或许没有问题,但如果二代、三代之后还有独裁者,那将会影响家族共同走下去的决心。因此,在信托文件中安排独立第三方(保护人)来保护受益人,制衡受托人,也许会是一个不错的建议。

三、家族信托柔性调整机制的构建:如果对受托人不满,受益人除了起诉之外还有哪些办法呢?也许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受益人一致协商可以否决受托人的某些决定,甚至撤换受托人。也许可以规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也有发言权。这些介于起诉和听命的中间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家族走向极端。

四、家族沟通机制的建立:从炉边谈话这种非正式的沟通,到受托人、受益人之间信息传递与协商这种规定在法律文件中的沟通,再到家族议会这种内部的正式沟通;这些柔性调整往往能够抚平家人的怒火,让他们理性面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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