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托构建预付式消费资金保护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0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是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的一项重要业务。信托现有的“一法三规”,为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业务开展提供了基础法律制度支撑,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更多的细则进一步明确。对信托公司而言,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尽管投入大、见效慢,却是金融服务民生、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

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

“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也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一旦商家经营不善、卷款跑路,消费者损失惨重,其中以体育健身、校外培训、美容美发、共享经济(如群租公寓、共享单车)等行业较为突出。在商品房预售、商业养老等行业,项目烂尾不但耗尽购房者积蓄、不能入住,还得继续还按揭;养老机构倒闭往往会导致老人余生的养老资金被卷。这些都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各级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相关的预售、预付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预售、预付资金的监督管理,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除少量允许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外(实际采用的也极少),多数采取的是“资金存放在商户开立的银行专户”作为最主要的资金监管方式,即业内所说的“银行存管”模式。

银行存管模式是将监管资金存放在商户名下的账户里,要求商户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预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具体业务涉及管理、运用、支付、清算等环节。但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商家跑路等情况下,以上环节涉及的预付资金所有权均优先归属于消费者。如商家破产,监管资金只能作为商家的破产财产,按照债权人的顺位进行清偿。

用信托保障消费者权益

要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与商家自有资金区分开来,以免受商家破产、其名下账户被查封等影响。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已经创造出运用第三方的先进经验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其明确提出采用信托模式,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取得第三方担保有一定门槛条件,目前能被银行或担保公司接受的,是一些资信良好的大型商户,而且银行、保险公司基于自身风控要求,对担保是附条件附期限的,不能有效覆盖消费者预付卡有效期。即便如此,众多中小商户受限自身资信状况,也无法获得这些金融机构的担保。因此,最优、最可行的方式是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及灵活性,通过设立服务信托来保管消费者的预付资金。

2023年3月24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个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包含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是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与资金安全。

根据现有实践,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模式为:信托公司设立服务信托产品,消费者将预付资金交付至信托公司专门设立的信托账户,信托公司根据消费者、商户及交易对预付资金进行独立的建账登记管理,将消费者设为信托的初始受益人,并随着商户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进程,将相应的资金受益人调整为商户,并定期将结算资金支付给商户。如商户出现破产、司法查冻扣等特定情况,信托公司可根据主管部门指令将信托计划保管的、受益人仍为消费者的资金,全额返还给消费者。

相比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充分利用既有法律规定的信托制度,为消费者设置优先权利,保障消费者未消费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商家发生破产、账户查封等情况下消费者沦为一般债权人。同时,信托公司为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展业构建的在线实时监管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丰富的数据信息,有助于极大提升政府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测能力,便于政府引导预付费涉及的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山东、天津、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均在积极探索和布局信托模式下的线上预付式消费管理服务平台系统,以实现预付资金监管“一网通”,保障消费者权益。在涉众性预付费领域采用信托模式监管预付资金,已得到国内多个大城市的认可、推广。

构建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预付信托法律框架完整,除了基本的信托法规,还出台了针对不同类型预付款信托的规定,涉及基本法规、定型化契约、礼券类信托相关法令和生前契约信托相关四大类共计74个法规,涵盖零售业、第三方支付、线上游戏、洗衣、研究消费、美容、餐饮、交通、观光旅游等26个细分领域,形成了完善的预收款制度体系。

反观大陆地区,用于调整预付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除了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涉及服务信托的内容外,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涉及。正是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采用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法律依据存在顾虑。因此,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避免引发更多的群体性纠纷,减少地方政府应对投诉的压力,有必要对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定义、信托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具体而言,建议参照台湾地区的做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预付式消费,加入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内容,从法律层次明确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合法依据。同时由预付费涉及各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文,规定该领域预付款服务信托的实施细则,明确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息披露规则、明确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业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信托资金只能进行低风险领域运用,明确商家发生跑路、破产等情况,由信托公司将剩余预付资金向消费者进行返还,明确消费数据安全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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