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成:大信托时代的信托公司格局再塑

来源:当代金融家   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0

大信托”时代,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可以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资管理财机构,而不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这意味着,传统概念上的信托公司如果不能创新发展,彰显信托本源主业,则以后信托行业的主角将有可能不再是信托公司。

文/邢成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近年来,随着资管业务的融合与开放,资管行业交叉混业经营成为常态。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其他资管机构开始从事业务形式和内容均与信托公司极其相似的类信托业务。但在法律关系上,除信托公司明确其信托业务适用《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法律关系外,其他各类机构大多刻意回避或模糊其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进而导致虽然各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同,但依据的法律基础和监管政策却不相同,政出多门,苦乐不均。

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并明确说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设立;12月,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也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均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设立。至此,原来模糊不清刻意回避的法律关系定位问题得以明确和肯定,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均属于信托法律范畴,均属于受《信托法》约束的信托业务,信托业务主体多元化的“大信托”时代已经正式来临。

所谓“大信托”, 意味着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已不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而可以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资管理财机构。今后,信托业将不再等同于信托公司业,这更意味着,信托的永恒,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的永恒。因此,当信托的制度优势可以被其他资管机构广泛运用时,传统概念上的信托公司如果不能创新发展,彰显信托本源主业,甚至仍然热衷于“耕别人的田”,以后信托行业的主角将有可能不再是信托公司。

与此同时,在“大信托”背景下,现行的《信托法》作为行业基本法,已不能满足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要求,“大信托”时代迫切需要《信托业法》的制定和出台。

“大信托”时代信托公司的挑战

宏观金融体制创新的挑战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序幕。办法规定,凡是符合条件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都可以建立自己直接控股的理财子公司。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朝着通过异业子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当前全球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和异业子公司模式。今后我国商业银行如果普遍设立理财子公司,即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也已进入通过设立异业子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的发展阶段。伴随商业银行这一针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和经营体制的重要突破,可以预期,保险业、证券基金业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举措也会接踵而来,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将很快被蚕食殆尽,各种“制度红利”“牌照红利”尽数丧失,各类以规避监管约束、政策约束为目的的同业合作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这种情况下,主动资产管理能力必将成为信托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门。

“资管新规”背景下的强监管挑战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今后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运行树立了统一的监管标准,也使得过去推动信托公司实现爆发式增长的“通道业务+融资业务”模式失去了生存空间。此外,打破刚性汇兑、限制层层嵌套和资金池等也都对信托行业的短期发展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应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去杠杆、去嵌套,在积极压缩通道业务、回归本源定位、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利用其过去积累的资产端、客户端、渠道端、品牌端以及人才团队等资源优势,深挖信托制度优势,依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尚不具备的信托“目的功能”,不断创新信托业务。

同业竞争的挑战

“大信托”背景下,信托行业已不再单单指代信托公司,凡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信托业务也均应纳入信托行业范围,这也预示着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同业竞争挑战。

首先,信托公司“牌照红利”终结,仅存的少数制度垄断也将逐步打破。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理财功能和资本规模将全面超越信托公司,在主流理财市场形成压倒性优势。实际上,批了多少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牌照,就等于批了多少升级版的信托牌照。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信托牌照“冻结”的时代已经结束了。一个更高层次、更加完善、更加规范、更加“惨烈”的理财市场或者资管市场的竞争时代已经来临了。

其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公募理财,又包括私募理财,还包括咨询和顾问业务。不仅几乎涵盖信托公司主流资金信托的业务范围,而且在公募理财方面已经大大超越了信托公司的传统优势,进而极大拓展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市场空间和竞争能力。而且,银行理财子公司资本实力雄厚,四大银行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金均超百亿。

再次,信托公司传统主流业务模式受到颠覆性冲击,特别是会对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产生巨大影响。所谓银信合作,就是指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商业银行某些业务由于政策约束、监管约束或工具约束,导致要借用其他资管工具或渠道才能得以实现,其中就包括信托工具和信托渠道。当银行可以通过理财子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此类同业合作自然会被弱化,信托公司不可能置身事外。

最后,信托产品销售进一步受阻,银行代销模式难以依赖。毋庸置疑,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全盘承接原银行总部的理财业务功能,并在银行的转型创新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换句话说,今后理财子公司及其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特别是在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手段以及客户群的有效覆盖方面,相比信托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绝对优势和地位,最终会在产品代销份额上形成此消彼长的格局。

“大信托”背景下的信托公司再定位

积极推动制定出台《信托业法》

自2007年“新两规”颁布实施以来,已过去整整10年,其间我国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经历了近10年的不断优化和升级,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但随着“大信托”时代下的信托行业主体更加多元,除信托公司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均可依托信托法律关系被赋予受托管理资产业务资格,开展信托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过去仅依托《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已无法适应“大信托”时代的混业监管要求。

此外,虽然《信托法》已实施十多年,但其内容只是对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及信托法律关系等的规定,属于《民商法》范畴,缺乏对“信托行业法”的规定,即缺乏对信托行业进行监管的具体规定。过去,信托行业的主体仅为信托公司,如果说银监会通过制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明确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法律地位,稍稍填补了信托行业立法的空白,那么随着“大信托”背景下各类金融机构争相进入信托业,信托业将演变为从事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难免陷入经营运作的法律困境。《信托业法》空白的弊端再一次显现,顶层设计落后于行业发展将成为信托业务“大信托”时代的发展桎梏。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法律关系上已明确其他资管机构的某些业务属于信托业务,但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对其他资管机构并不适用,《信托业法》的缺位使得其他机构在客户门槛、业务准入、监管标准、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监管优势。因此,无论从行业监管还是从“大信托”发展来看,都迫切呼吁《信托业法》尽快制定出台。

彰显信托制度优势,回归本源信托业务

导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架构和运行原理,其强大的灵活性“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通过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与所有权的两权分离,实现委托人破产隔离功能。在赋予受托人可以自身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同时,又严格约束受托人的权利,强调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此造就信托通过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公益信托等方式满足各种社会需求的广泛适应性与灵活性,这也是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虽然当前信托制度优势已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但信托公司作为过去以及现在信托行业的主角,在此次行业竞争中理应当仁不让,充分利用其资产、渠道、人才等方面积累的经验优势,对信托制度优势进行深度剖析,依托其他资管机构暂不具备的“目的功能”,不断创新信托业务,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企业管理、社会公益、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信托基金、不动产信托、养老金信托等营业信托方面,在子女教育信托、抚养信托、赡养信托、生活护理信托、遗产信托、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方面,进一步拓展信托服务社会经济的潜能,与其他信托受托人共同构筑中国“大信托”的宏伟大厦,一起描绘中国“大信托”的美丽蓝图。

创新经营模式,构建差异化核心竞争能力

“大信托”背景下,信托业务的同质化是信托公司备觉压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托业务的同质性体现在“外同”和“内同”两个方面。所谓“外同”,是指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和商业银行等其他资管机构开展的信托业务具有很大程度的同质性,且其他机构在此类业务的开展上可能具有更大的优势;所谓“内同”,是指信托机构之间的业务结构极其雷同。例如,在信托产品的设置和信托业务的执行方面,信托产品无论是在期限安排、目标群体锁定还是产品结构上都存在很大的相似性。

在信托业务的设置上也有同类特点。目前我国大部分信托公司主要采用以债权贷款为主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平台贷款、房地产融资、证券投资、通道业务是这些公司的利润增长来源。

由于信托业务结构较为单一,我国信托公司经营存在突出的同质性问题,影响了整个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面对“大信托”时代,信托公司应重新审视自身的资源禀赋,依托比较优势,准确定位适合自身发展的业务模式,专注打造差异化竞争模式,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与链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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