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研究表明代际传承是摧毁财富和民企最重要的单一因素,应当尽快完善家族信托作为保护民企产权、促进民企传承、激发民间投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高皓9月6日在由《财经》、财经智库、北京资产管理协会主办的“2020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如此表示。
高皓认为,目前中国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发展需解决三大问题:一是《信托法》亟待修法;二是尽快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等基础设施;三是税收应当进一步明确。
很高兴再次来到北京城市副中心!与去年论坛相比,国内外形势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再来深入讨论后疫情时代家族财富的管理和传承是特别有意义的。
这场分论坛的主题“家族财富管理”跟论坛昨天谈到的“家庭财富管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家庭财富管理和家族财富管理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代际传承。家庭一般是指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而家族则至少涉及两代人。因此当我们谈到家族财富管理时,其中隐含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跨越代际的超长期时间尺度。
家族财富管理是超长期的财富安排,因为涉及到代际传承,至少是几十年或者上百年。家族财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了财富创造、财富配置、财富运用、财富传承等不同阶段。因此当我们思考家族财富管理时,一个极为重要的要素就是制度。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像家族财富管理这样的超长期规划和安排就无从谈起。
但是,代际传承是摧毁财富和民企最强大的单一因素。我国民企都是改革开放40年间发展起来的,未来十年我国将面临历史上首次民企大规模集中传承的重大挑战。根据美国康奈尔大学数据,只有不到40%的企业能够成功传承到二代,传承到三代的不到13%。
由于独生子女选择有限、接班实业意愿不足、传承与转型升级叠加、国际地缘政治变动等多重因素,我国民企传承成功率预计比美国更低。即使按美国数据进行乐观测算,我国3200万家民企也可能有超过60%即1800万家在传承中消失。上千万家民企的生死存亡,可能引发经济增长、就业吸纳、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风险,尤其在当前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中此项挑战更突显其重要性。民企传承问题可能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灰犀牛”。
家族信托是民企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同时,新加坡等国家有明确的制度竞争战略,大力吸引他国企业家设立家族信托进而带动新增投资与就业。但由于民企传承是一个新问题,我国尚无相应的顶层设计及治理机制。国内民企对于家族信托有强烈需求,但目前的制度设计和治理体系尚无法实现,导致很多企业家只能去海外设立家族信托。
据不完全统计,仅最近两年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中国企业家其信托财产的价值就超过8,000亿元。以马云为例,其持有阿里股份的方式,除占其总持股的1.1%为个人持股外,其余约98.9%均是通过海外实体持有的,包括离岸家族信托(62.7%)、海外慈善基金会(18.1%)、开曼控股公司(12.6%)等多种形式。股权意味着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与控制权。以公司控股股权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设立在国外,而旗下实业企业运营在国内,尤其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下,很可能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黑天鹅”。
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需求非常旺盛,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已经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但信托财产仍以现金和金融资产为主,不动产和股权等国民最重要的财产类别置入家族信托仍存在制度性障碍,限制了信托功能的发挥。根据九州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截至2020年6月底,信托业存量家族信托9049个,规模为1863.52亿元;保险金信托2950个,规模为63.03亿元;慈善信托394个,规模为36.09亿元。尽管这三类信托的资产总量并不算大,但是在需求推动下也实现了快速增长,这更加凸显我们完善家族信托制度的现实紧迫性。
家族信托制度不但在民营企业稳定发展等微观层面作用显著,而且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等宏观层面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企业而言,家族信托有助于实现产权保护,激发民间投资。对经济而言,家族信托有助于提升企业治理水平,降低传承风险,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社会而言,家族信托及慈善信托有利于实现第三次分配,是公益慈善及扶贫脱困的重要资金来源。
对民营企业而言,家族信托作为“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长期制度安排,能够成为保护产权的最重要抓手,切实有效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去年德州前首富张洪波政府电梯里被抓,刑拘后第三天集团便被县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资产以起拍价被低价拍卖。一家创办20年的企业转眼间百亿资产归零,这对企业家的心理冲击是非常大的。如果家族信托制度得当,能够对产权实施合法有效的保护,形成长期稳定预期,民营企业家就能真正吃下“定心丸”,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更好地发挥企业家精神、激发民间投资增长,从而在根本上保障“六稳”“六保”的实现。
根据欧美等国实践,通常家族信托会设计类似“日落条款”,一旦家族没有后人作为受益人时,信托财产将会用于公益慈善,从而实现法治化的财富第三次分配,从而成为社会公益和扶贫脱困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慈善信托在传承中经常相伴同行,例如塔塔集团、宜家家居、台塑集团等知名企业,其顶层的控股实体就是多个慈善信托及慈善基金会,为教育医疗、科学研究、社会和谐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今天重点想谈制约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发展的三点制度障碍,一是《信托法》亟待修法,二是信托财产登记缺失,三是税收不明确。这些问题制约了信托在保护民企产权、促进民企传承、激发民间投资等方面功能的发挥。
一是信托法亟待修法。我国2001年《信托法》出台的时代背景,主要是把信托作为投资工具和融资工具来创造财富,没有考虑到像家族信托这样超长期的财富安排。信托财产的产权关系界定模糊对于存续期只有几年的营业信托影响不大,但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长达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如果信托财产的归属不明确、独立性不足,很难真正实现家族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保护、传承等企业家最为关心的核心功能。因此《信托法》修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法律关系,而且要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是要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和《信托法》,我国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委托人以股权、不动产等按照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登记手续,确认财产的转移,信托方能生效。但在实践中,我们通过九州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信托产品的登记,但对于包含更广泛财产类型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未能落地,这一方面造成了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来持有信托财产,在过户税费及登记审批上都遇到了很多障碍;另一方面,使得信托财产在独立性、破产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无法真正发挥。
我国现有财产登记体系分布情况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各地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登记,上市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登记,房产在各地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知识产权在各地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局)登记。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信托财产权属登记和流转机构,在法律层面确立股权及不动产非交易性过户转让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及统一性,从而真正实现信托财产独立和产权保护的功能。
三是税收制度不明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事信托非交易性过户这一特性进行规定,因此税务机关普遍将信托财产的置入视为一次市场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高额税负使得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置入信托步履维艰,阻碍了第三次分配的有序、有效进行。
我们以2017年美的集团何享健与何剑锋父子宣布捐赠总额约为60亿元设立信托为例说明。当时何氏父子捐赠的资产包括1亿股美的股票(当时市值41亿元,目前市值68亿元),加20亿元现金。由于目前针对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税收情况仍不明确,以至于目前仅完成20亿元现金捐赠,市值近70亿元的股票捐赠至今仍未完成。
鉴于民营企业传承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呼吁:建议国家将家族信托作为保护民企产权、促进民企传承、激发民间投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上升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入研究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借鉴。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的修法工作,完善家族信托发展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建议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制定《家族信托管理条例》,确定家族信托发展的细则。针对家族信托非交易性过户的特性,解决信托设立过程中税收过高的问题。针对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不动产等不同类型资产,建立国家层面的信托财产权属登记机构,在法律层面确立股权及不动产非交易性过户转让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及统一性。
总之,发挥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在保护民企产权、促进民企传承、激发民间投资等领域的作用,法律要清晰,基础设施要完善,税收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