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一)|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信托法》出台的前因后果
4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在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日子里,新财道家族学院特别策划了《纪念信托法20周年——展望与预测:“信托”未来还会发生什么?》的主题直播活动,特别荣邀《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先生(书面参加)、《信托法》起草组成员周小明博士、蔡概还先生,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赵廉慧教授四位重量级嘉宾分享了《信托法》出台的前因后果,《信托法》实施20年所取得的成就与还存在的问题,以及展望未来信托的发展。本专题为活动中嘉宾们的精彩对话整理成文,我们将分期推送,敬请关注!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谈到《信托法》20年这个话题,很多朋友都非常关注,对我们举办的这场活动也极为期待。大家都知道,《信托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二十年,在这期间信托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并经历了黄金发展的十余年。对此,《信托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奠基性作用。那么,我们起草《信托法》的专家当时有预料到这样的情形吗?《信托法》在20年前起草的过程,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景象?经历了什么样的波折?或者有哪些令人难忘的事情?
王连洲
《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关于《信托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我主要谈以下两点:
第一,制定《信托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初期,基于落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关于改革开放“思想再解放一些,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指示,但又一缺资金、二缺设备、三缺技术,百废待兴的现实,荣毅仁先生提出,授权他于1979年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筹集利用境外资金,引入先进的设备技术。此后,各地方、各部门、人民银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到1988年,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近千家。但是没有制度规范,经营混乱。
《信托法》2001年颁布之前,中国信托业一直实行银行化的混业经营体制,主要经营市场化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和外地资金,投资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相当于影子银行和各地政府的第二财政。事实上,基于欠缺基本的市场内在需求和外在信托法律制度的保障,信托公司并没有开展真正发挥财产管理功能、事务管理功能的本源信托业务。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12号文),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全行业清理整顿,并决定对整顿后信托业的制度定位进行重构。
第二,制定《信托法》,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信托法》颁布之前,和信托相关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二:第一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第4章“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3个条文。第二是同年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但上述监管规定有以下缺陷:
1.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适用于营业信托,一般的民事信托未被纳入调整;
2. 其确立的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非本源信托业务;
3. 信托财产的来源仅限于资金,排除了形态丰富的多种财产和财产权;
4.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上混淆了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的界限。
因此,制定《信托法》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信托业展业和监管提供了制度框架,意义非常重大。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时间过得很快,《信托法》颁布已经20周年了,但是起草的过程还历历在目。我是1994年参加工作,当时做梦都没有想到,参加工作后会和信托结缘。记得上班的第一天,我在人民大会堂碰到了王连洲主任,他当时问了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认不认识江平老师?第二个问题是知不知道什么是信托?我回答我认识江平老师,但是他不认识我,我在学校里面没学过什么是信托。王连洲主任说没关系,从明天开始就和江平老师一起起草《信托法》。起草组有固定的6位成员,除了我俩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曹守晔、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的何宝玉、北京信托的孙叔元以及周小明博士,此外,崔岚、牛成立、张宏、徐伟娟、孙克娜、金志、季红等,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可以说,既有理论研究相关的人员,同时也有在实践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
不过,起草组里面信托公司参与的还是很少,这正好也说明当时的中国还没有真正的信托业,大家对信托还不是很感兴趣。我印象里《信托法》起草的时候社会参与度不太高,不像后面起草基金法的时候,很多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很愿意参与立法工作。我们用了8年的时间起草完这部法律,现在回想起来,有三点印象比较深刻。
第一,当时立法非常艰辛。当时没有手提电脑,立法时起草组的意见,需要手抄下来并整理,当时也没有手机、照相机,所以很少留下立法的图片。第二,立法过程有非常多的乐趣。我们跟着这么多前辈在一起,学到了很多东西,而且信托立法的过程当中,我也第一次走出了国门,去往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域外进行考察。第三,立法的过程非常民主,借鉴了境外各个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融会贯通。《信托法》的每一个条文,我们都会反复斟酌,前后推敲。起草组是想着怎么科学怎么写,属于典型的专家立法。
讲了三点印象深刻的地方,我再讲三点体会。
第一,商事立法要灵活有效。商事立法和民法不同,要想适应日新月异的商事实践,确保商事立法的灵活有效,就必须让法律条文更具原则性。比如,《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要由公益事业管理部门来审批。很多人会说,为什么不把这个部门写具体了?因为法律要保持稳定性,如果写具体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可能法律要做修改,所以用一个比较模糊的词语来概括是比较合适的。第二,商事立法要考虑有利于未来的创新,特别是信托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制度安排,信托业务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立法框架须对创新实践有包容性。第三,商事立法要不断的修订。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概还说的这些唤醒了我很多回忆,我对他的两点做个补充。一是我们在进行《信托法》立法时,做了大量的调查,跟着人大财经委跑遍了主要省份的财经委组织,在各个层面调研征求意见,在信托公司行业也进行了很多调研。因此,这部信托立法,在当时社会的参与度并不低。二是概还认为《信托法》是商事立法,我觉得《信托法》是民事特别立法,不是商事立法,这个可以再讨论。
《信托法》前后起草了8年,我有以下三个印象最深的体会。
第一,《信托法》确实是专家立法。当时是委托江平教授作为专家组的起草组组长来立的,开了专家立法的先河。本人有幸参加到《信托法》起草中来,也得益于专家立法,否则我今天干的就是别的事情。那时,我正在江老师那里攻读博士学位,江老师找到我说人大有一个立法项目,你想不想参加,要想参加你的论文就得写相关方面内容。当时《信托法》在国内就是片空白。我们也是接触了立法任务之后,才开始学习和研究信托法的。
第二,这部法律起草过程一波三折,主要体现在三次审议上。第一次的草案是将信托业跟信托关系一起规定的,到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提出了信托业立法不成熟,这部分就被删除了。当初是为了要规范信托业才来立法,现在说不需要信托业这一部分了,那么信托法还立吗?在王连洲主任、江平教授等大力呼吁下,同时人大财经委也继续推动,做了很多论证,最后法律委员会接受这样的立法是有必要的。《信托法》是九届人大全票通过的一部法律。当时太少的人能够真正了解信托条文到底对今后的社会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没有人能判断。《信托法》的顺利通过,既跟努力有关系,也有运气的成分。
第三个印象最深的是《信托法》的前瞻性。20年前中国的第一个制度性顶层设计就是《信托法》,因为制定《信托法》的时候,中国没有任何一种符合《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活动。过去,我们国家立法时,通常是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再到上升立法,但是《信托法》没有时间试点,也没经验可总结。我们今天说《信托法》是一部跟财富管理很重要的相关法律,但2001年的时候,人均国民总收入还很低,人均收入不足1000美元。那个时候说《信托法》是一个跟财产管理、财富管理有关的法律,大家是难以理解的。这正是《信托法》很前瞻的地方,它是一个前瞻性的制度性设计。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今天出席的赵老师虽然当时没有亲历起草过程,但是他是国内专门研究信托法的知名学者,我们请赵老师从专业角度谈一谈。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信托法》在实践当中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来回顾《信托法》实施20年。那么,《信托法》制定时,我在干什么?2000年的时候,我刚进入到中国政法大学读博士,当时江平教授正在给我们上信托法的课,我印象非常深刻。江老师请周博士给我们当时的博士生做了关于信托法的讲座,告诉我们《信托法》起草过程当中遇到的哪些难点,哪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在课堂上也做了很多讨论。这是我结缘信托法的开始。
客观来说,《信托法》当时的立法条件不是特别的成熟,摸着石头过河很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起草组做了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包括周博士和蔡首席在内的专家团队在国内外做了大量的调研,探讨怎么把来自于英美的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实际上也在做很长远的规划。大家都知道,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于成文法,而英美法是一种判例法,信托是来自于衡平法的产物。如何把信托制度引入到中国?可以说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过程,立法者包括参与起草的专家们也费了很大的心力。
从整体上看,我们国家的《信托法》已经具备了一个信托法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的制度和基本的功能。20年来,我国的信托业,包括民事家族信托、商事营业信托、慈善公益信托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信托,都获得一定的发展。这显然是受益于《信托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
一部好的信托法,至少要具备以下三项功能:
一是它应该确立财产独立性的基本功能。无论是商事信托、营业信托、慈善信托还是家族信托,都要非常强调它的这种财产独立性功能。对此,《信托法》有很多条文,如15条、16条、17条都做了安排。
二是它必须规定受托人义务。受托人义务规则和传统的民法规则有极大的区别,受人之托,帮别人管理事务,涉及到极大的信任。《信托法》从25条到28条,还有其他的一些条文都规定了受托人这种特殊的信义义务。
三是它必须很好地保护受益人。信托法实际上创造了一种新的财产权即受益权,前面讲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功能、信义义务的功能,都是从一个侧面来确保受益权能得到很好地实现。无论是民事商事还是慈善信托等各种信托业务,在今天能够得到这么长足的发展,我想《信托法》所奠定的理论的框架非常重要。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如何评价20年前的《信托法》?它是一部好的法律吗?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整体上,可以说《信托法》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我们也要承认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信托制度的理解,既要能解决目前的问题,还要有前瞻性,还要想办法融入我们民法体系,的确非常困难。这反映到立法上就是《信托法》里面规定了很多授权性的条款。今天我们很多问题不在于《信托法》本身,而在于这些授权性的条款,没有得到彻底的制定与执行。如果有这些配套性条款的话,可能今天的《信托法》在落地生根的过程当中会做得更好。
系列专题(二)|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信托法》实施至今取得了哪些成就?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那么,经过20年的实践之后,我国信托领域到底取得了哪些成就,在这个过程中它又存在着哪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去拥抱未来的变化?我们首先来谈谈成就。
王连洲
《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信托法》为信托业经营和监管制度体系的搭建提供了法律基石。
一是以《信托法》为最高的法律资源和基本的逻辑框架,监管部门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一系列监管规则,日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托业务和信托监管的法规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评判标准。2017年,信托业以26.25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跃升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
二是各信托公司充分、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的功能,充分利用信托产品资产端、投资端多元,以及丰富灵活的特性,紧贴市场积极开发出丰富多彩、适销对路的信托产品,促进了营业信托的迅猛发展。
三是《信托法》促进了事务型信托、服务型信托、慈善信托的全面发展,满足社会和市场的各种不同需求。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信托法》颁布已经整整20年了。它改变了我们起草组成员的职业命运。20年中,我们一直在从事着跟信托相关的领域的各种研究和工作,我们的青春也献给了它。《信托法》的成就是很多方面的,其中最大的成就是,它成就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
为什么这么说呢?中国的信托业,在没有《信托法》之前多灾多难,多次受到整顿清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缺乏两个东西。我们说一个信托要成长,首先它得有市场,信托的本质还是受人之托,来管理别人的财产。得有财可托,有财可管,没有市场基础,行业也就没有基础。另外一个基础就是法律,它得有信托法,就是你有了财富,想要用信托的方式去管理信托的方式。就像刚才赵教授说的,它所具备的这些特殊的财产独立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保障,这些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主体签署一份契合同就能够约定的,合同创造不了物权法上的财产性的权利,也创造不了新型的权利。所以我们说,这20年来最大的成就是信托行业首先具备了法律制度,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信托业作为营业受托人,它要从事受托人的服务,可以按照信托的法律关系去构建,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信托法》颁布的当时,我们国家的财富还很有限,它的市场基础还不够。但是颁布后的十年以后,就2010年开始,我们整个信托的市场就起来了,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从2010年以后进入到中高收入阶段,也就是人均GNI达到了4000美元以上。这个时候就开始了财富管理市场的爆发,我们看到整个理财市场包括信托业都是从2010年以后开始爆发的。一手有市场,一手有制度,成就了庞大的规范意义上的信托行业。这是个了不起的大成就。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小明博士把信托在中国信托行业的运用做了比较重要的介绍。除了信托公司外,其实信托制度在我国其他领域也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
第一是证券投资基金,我们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基金,对于它是否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在刚开始起草基金法的时候是有争议的。我跟小明博士也是基金法起草组的核心成员,王连洲主任既是《信托法》也是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参与了基金法整个立法的过程。随着我们起草组成员境内外的调研,起草组逐步达成共识,契约型基金其实就是信托型基金,基金就是按照信托法律关系来构建的,所以,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要履行受托职责。截止到2020年年末,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将近20万亿元。到今年2月末已经突破了20万亿元的大关。
第二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我们知道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的是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那么它对SPV就有一个特殊的要求。从国际上来看,SPV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特殊目的公司SPC,另外一种是特殊目的信托SPT。我国到目前不具备设立SPC的法律依据,要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话,唯一的法律工具就是特殊目的信托。据统计,去年我国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184单,发行规模合计是8000多亿元。
第三个是应用在企业年金上。企业年金,包括职业年金,我认为都是运用到了信托制度,因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分设的,完全是从境外引进的一个成熟的信托类型。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分设,属于服务信托的范畴。截止到去年年底,我们国家企业年金积累的资金规模达到了2.2万亿,未来还将进入稳步的增长期。
第四个是遗嘱信托,去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此外,信托制度在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基础设施公募REITs、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等方面也都得到了应用。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的统计,截止到今年一季度末,我国共备案慈善信托558单,总规模33.6亿元。这几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没有发生任何丑闻和负面信息,未来慈善信托还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目前大家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即资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可以预见,未来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领域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信托法》颁布实施这么多年来,对我国的信托行业、信托业务的开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我有一个很深切的感受,在很多年前我就开始研究信托法,但是那时主要是学习英美的信托法律理论,而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基础理论,一直是困扰着我的很大课题。
2010年左右,我写了一本书,期间很难搜集到中国的司法案例。不过,有关信托的案例越来越多,呈井喷之势,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的《信托法》已经在不断地经受着司法实践的检验。比如在民事领域内,我们可能怀疑民事和家族信托,能不能产生破产隔离的功能,能不能产生信托财产独立性?从2019年到今年年初,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关于遗嘱信托的案例,一个是关于家族信托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官是非常关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他至少是尊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当然两个判决当中有些论述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但是法官明显意识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性。营业和商事信托的案例就更多了,现在出现的大量案例,都是营业和商事信托,最高人民法院也出了九民会议纪要,用专章规定了营业信托的规范。
从整体上来讲,虽然可能有个别案例在信托法理的阐述上不是那么深入,至少从结果上看,我认为很多判例或者大部分案例是尊重《信托法》的,也就是说《信托法》在中国的规则和原理是受到司法认可和承认的。在其他相关领域,也出现了一些类似的案例,表明信托法理是得到尊重的。比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内,法官可以创造性地运用信托法理,把损害赔偿金设立一个信托,在实践当中是有这样的操作的。
因此,在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领域内都出现了与信托有关的司法案例。不仅如此,有些我们看似很遥远的领域内,比如说物业管理领域,都有一些相关案例。这些案例都能够向我们有力的证明,很多信托法的理论,不仅仅是法条的存在,它已经在中国逐渐成为活着的法、真正起作用的法律规范。这也是《信托法》为我们打造的一个坚实的根基。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赵教授说的话我非常赞同,《信托法》的司法应用和司法承认在近十年有了非常了不起的成就。《信托法》的功能和权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了解、认同与维护,《信托法》也就变成了一部活生生、有血有肉、有生命力的法律了。
系列专题(三)|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信托法》实施至今还存在哪些问题?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我们刚才谈到了20年以来《信托法》方方面面的成就,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些问题。因此,我想请几位专家,从立法本身、信托功能发挥、司法实践及信托经营管理等角度,谈谈你们对于《信托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看法。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刚才我们讲《信托法》总体上发挥了非常良好的功能,《信托法》的基本的框架是有了,基本的原理也逐渐地得到了认知和贯彻。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信托法》本身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可能还存在着一些瑕疵需要弥补。
就《信托法》本身在实践当中有很多讨论,比如说“委托给”的问题,信托的定义和概念似乎并没有给我们实务带来很多困惑。还有很多有趣的条款,比如说《信托法》第11条讨债信托,早期个别法院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有些信托,认为信托公司受托了很多债权,构成了讨债信托,宣告无效。但是今天基本上已经改观了。我在上海的某法院网站上搜集到将近100个信托法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涉及一个问题,是不是构成讨债信托,最后法院非常明智地下了判断,认为不构成讨债信托,它和《信托法》第11条第4项的调整目的是不一样的,不能构成讨债信托,如果判定构成讨债信托,不仅意味着许多信托业务没法做了,而且也是违背信托法理的。
还有很多其他的这样条款,内涵并不是特别确定,如有关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太抽象了,将来还是有完善的必要。其他一些条款则存在技术上的不足,比如说《信托法》第4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我认为它里面可能少了一个“的”字,如果没有“的”字就会给人一些误解。实践中,有法院根据这条规定做出了一些不是特别公允的判决,认为从事所有信托活动的都得是信托公司,但是这显然是不对的。
从立法技术上,可能有个别地方还是存在瑕疵,但我认为《信托法》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可能并不是《信托法》本身的问题,而是与很多配套制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缺失有关。特别是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在加强《信托法》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多做一些工作,为我们的《信托法》的实施起来减少一些阻力,让《信托法》成为无论是商人还是普通老百姓,都能够更好地加以利用的一部法律。法律实际上是一个制度性工具,增加民众的幸福感,对我们生活安排的一种工具。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信托法》最大的遗憾应该是缺少了对营业信托的规范,而没有营业信托的法律规定,对营业信托的活动就缺少法律的方向性的指引。但是当时要是不把这一块内容删掉的话,《信托法》就错过了出台的窗口期,甚至有可能到了今天还没有这部法律的出台。所以当时删掉这一部分以后顺利出台,也是利大于弊的。
未来如果要完善信托法律制度,我赞同赵教授的看法,《信托法》的很多配套制度要完善,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信托财产过户这些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同时,营业信托这一块需要修改《信托法》,增加对营业信托的规范。我们也可以学习境外的做法,对于营业信托或者说一些特殊的信托产品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样的话,未来信托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就会更加完善。
王连洲
《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信托法》实施20年暴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信托登记和税收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其一,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以依法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手续;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但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一直未能落地,信托产品只能通过合同法规定来持有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过户税费及登记审批上遭遇诸多障碍,难以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制约了信托制度功能的发挥,也使设立信托蕴含了法律上的巨大不确定性风险。其二,信托业务各环节中,面临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税种税率不清晰的问题,导致要么产生重复纳税,要么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不纳税,这直接影响到信托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并使得信托业务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是信托业务发展偏离《信托法》。这些年来,我国信托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营业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不足,缺乏明星信托经理,信托产品的投资能力有时严重依赖于第三方投资顾问。不仅如此,由于信托公司的资金募集能力和项目获取渠道狭窄,很容易沦落为“两头在外”的“通道”角色。此外,虽然《信托法》明确了信托法在民事领域、商事领域、公益领域的广泛应用,然而,过去二十多年商事信托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成长,但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却并没有获得充分发展。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信托法》实施20年来,在我们信托领域还存在着哪些比较大的问题。刚才赵教授和概还更多的是从制度角度出发,《信托法》本身现有的规范性条文,虽然有一些立法上的瑕疵,但是它对于发挥信托的基本功能是能起到法律支撑作用的,影响信托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还是在配套上。
这个配套就是老三件。我一直说信托要有老三件配套就如虎添翼了。第一件是信托过户的问题。信托财产设立的过户,现在不承认非交易过户,这个甚至都不是配套制度的问题,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我一直建议人大应该进行立法检查,它不需要配套制度,为什么说设立股权信托,股权信托的文件不能够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呢?这都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第二件是信托登记;第三件是信托税务。对此,王连洲主任已经阐述。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们目前以信托公司为代表的信托业确实面临着挑战。它在法律层面上的挑战不多,挑战主要来自于市场与政策的互动的结果,信托公司要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它要有三驾马车:信托法律、市场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取向。今天的挑战更多的来自于市场的变化和监管政策取向调整的结果。原来主要做融资类的信托业务,融资类的市场基础发生了变化,变成了需求在降,杠杆的总体需求在下降,但在下行通道中它的风险在递增。所以它是有控制风险的问题。监管政策今天所遇到的调整,所谓的通道业务的压缩、破除刚兑等,更多是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市场变化所导致。信托公司要适应监管调整,加强自身的管理,才能够保证可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信托实践是以信托公司作为营业受托人为主体推动的,非营业受托人推动的所谓的民事信托,在今天的中国是零星见到,还不是主流。面对当下真实存在的这些问题,作为推动中国信托实践的主流信托公司,他面临的这些问题确实是真实的,同时也是我们整个行业的一个大困惑。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关于现在信托公司再次转型的问题,就这么多年我跟踪信托业的发展,包括境内外做的比较来看,我认为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第一,当下要做什么信托业务,要和市场需求相结合,才会有相应的业务产生。几年前我就说过,融资类信托业务不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主业,不能作为百年大计去发展。因为融资类信托业务存在的前提是,市场上有这样的企业能够承受比较高的信托融资成本。随着利率市场化和负利率时代的到来,这个业务可能就会消亡。与其等到消亡的时候再转型,不如现在主动积极地面对变化,后面回旋的余地会更大。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个也是有必要的。
第二个是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信托业务类型,对此,我就不展开了。
第三个是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信托业务活动。不同国家的人会有不同的信托需求和信托目的,不同的信托目的也就会催生不同的信托实践。国内的家族信托肯定和境外的家族信托是不一样的,设立目的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就不能套用境外的做法,照搬境外的信托类型,我们要模仿着去实践,但还是要发展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信托产品和服务。
系列专题(四)|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展望未来信托还会发生什么?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刚刚几位专家就《信托法》出台的背景、实施二十年取得的成就及暴露的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那么,立足当下,我们来展望未来——未来,我们整个信托业可能会走向哪些方向,可能会面临哪些变化,需要完善什么制度?尤其是对于彷徨中的从业人员来说,在信托业转型过程中怎么做才能不掉队?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们的信托业在转型,《信托法》可能也要不断的在推进,比如说它的修订,包括配套设施的完善。我主要谈两个角度讲讲信托法制完善、从业人员转型的问题。
第一,从监管的角度,为了适应信托业转型,必须改变监管框架。长期以来,在我国,一提到信托,大家就会联想到营业信托,甚至是和营业信托当中的商事、金融信托或以投融资为目的的信托结合起来。我们目前的所有的信托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也都是关于投融资信托的规范。但是,现在信托业要转型,是要往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服务信托、还有其他的比如预付款信托、养老金信托等方面转型,显然,现在的监管框架实际上必须要做相应的转型,因为我们业务类型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过去只是针对狭义的投融资或者叫金融信托进行监管。目前,对于家族信托该如何监管,对于慈善信托该如何监管,对于服务信托该如何监管,现在是没有法律规范的。这一块需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则。
第二,从从业者的角度,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非常关键。过去,我们的信托业务主要是做投融资为目的的信托,业务类型、模式相对简单,对法律的这种专业性的要求实际上不是那么高。很多人到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去工作,回来后会向我抱怨,说我们在信托公司基本上发挥不了什么太大的作用,因为做中后台做风控,做法律合规,是非常被动的角色。但是转型业务要求则完全不同,如果你要做家族信托,它可能会涉及到我们整个民商事的法律框架,甚至包括行政法、刑法、税法。这就意味着会有更高的专业化要求,也就是我们从业者要加强自身的这种专业化的建设,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刚才赵教授已经从《信托法》未来会更加完善进行了讨论,我也赞同,估计未来20年里,《信托法》的配套制度就更加完善了。
除此以外,我认为,未来中国的信托将出现以下的局面:
一是资产管理行业会快速发展,信托制度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随着中国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私人财富管理迎来高峰期。这么大一个市场,资产管理这项业务必然能够得到巨大的发展。那么,境外实践已经证明,做资产管理的话,过往业绩、托管、信用、股东实力都很重要,但是我认为最核心的一个,是要实现客户资产和管理人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客户资产要具有独立性。能实现这样安排的主要还是信托制度,所以我认为未来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行业还会得到更广泛的、更重要的应用。
二是未来信托目的会更加广泛。过去我们的信托目的主要还是保值增值,给客户提供保值增值的服务。其实,这项保值增值的服务不一定非要通过信托制度来提供,信托制度更为重要的功能是,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安排,帮助财富所有者来实现资产隔离、风险隔离。未来信托制度将在家风传承、财富传承、公益慈善、家族治理等方面会发挥更多的作用,所以信托目的会更多样化。
三是受托人的主体可能会更加多样性。目前信托公司是最主要的受托主体。其实目前商业银行、养老金管理公司已经可以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人,还有一些别的一些机构例如慈善组织,可以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所以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受托人的主体范围还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四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将会由融资类业务向转变为以非融资类业务为主,这是信托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将经营融资类信托业务的信用风险,转变为主营非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受托管理责任风险。
五是未来家族信托业务在中国将会发生井喷式的发展。疫情过后,特别是今年,我觉得现在全国上下都关心家族信托,都在研究家族信托,都在想做家族信托,市场的需求是特别的旺盛,但是能够提供这样的家族信托相关服务的专业的受托人,我认为在中国还很少。小明博士很有眼光,几年前就组建了新财道,来专门做家族信托业务。
最后,随着家族信托的发展,人们在实现家族传承财富传承过程当中,除了在物质传承外,同时也要实现精神的传承。因此,家族慈善信托会成为未来家族财富管理的一个主流趋势,也就是说,设立一个家族慈善信托,既让家族成员实现收益的同时,又兼顾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关于《信托法》的未来,我有三个方面的猜想:
第一个猜想是,二十年以后的今天,中国的信托制度已经会相当完备,今天大家所忧虑和担心的这些事情都会解决。比如说《信托法》会不会修法,我觉得20年之内一定会修。这件事情从吴晓灵行长到了财经委员会开始就一直在推。每年开全国人大都有代表联名提议,政协也有提议,所以说《信托法》肯定会修改。不仅如此,信托税制也会更加完善。信托税制是把双刃剑,目前没有了完备的信托税制,影响了一些信托功能的实现。比如,有一些信托税负太高,委托人不愿意承担或承担不起。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因为没有信托配套的税制,有些该征的税收也没征,所以现在税务部门也很着急。我认为信托税制的完善,可能都不用20年时间,可能几年内就有可能会推出。另外,《信托法》的司法解释很有可能也会出台。
第二个猜想是,信托的应用空间将会彻底打开。我们刚刚讲了,信托的应用空间往往受到信托制度建设不配套的影响。如果未来这些不配套的东西全部解决了,那么,中国的信托制度的适用空间极为广阔。我觉得有三个场景未来是完全可以想象得到的。
· 第一个场景,信托成为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基础法律。因为现在资管新规规制的资产管理行业,只是信托公司作为一个份子被监管,是适用的信托关系,其他的那么多非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机构,还没有名正言顺地认为信托是契约型资产管理的基础法律这个关系。它是必然是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未来它会支撑一个企业型资产管理这个产品,你想想现在信托才20万亿。
· 第二个场景是信托会成为私人财富管理的基石工具。财富管理角度是以客户为中心的,资产管理是以产品为中心的,也就是说有钱的人和普通的中产阶级家庭,他都会发现信托是安排他们家庭家族财产的基本工具,都会在日常生活中加以使用,管理风险需要信托,管理分配需要信托,管理传承需要信托,都离不开信托。今后信托会走入千家万户。
· 第三个场景是信托会成为社会事业的一个重要的支柱结构。目前慈善信托才刚开始起步,20年后,用信托架构做的慈善信托规模是难以估量的。另外,年金信托、员工利益信托在未来也会大发展。
第三个猜想是,20年后,广义的信托业将登上历史舞台。今天的信托业我们大部分是理解成狭义的信托业,具体表现在信托公司为主的受托人构成,那么随着信托应用的空间彻底打开之后,会出现很多非信托公司的受托人,甚至可以猜测,未来有没有可能实现混业经营,混业经营下,银行将大概率得到信托牌照,信托牌照不再是信托公司专属。当下银行做财富管理、家族信托业务,因为没有信托牌照,需要找信托公司合作,如果给这些银行都发了信托牌照,那很大一部分信托业务将不是信托公司专属。目前,银行已经在做信托相关业务了。
另一方面,在中国有没有可能发展私人信托公司。我们知道,在离岸地作为信托受托人,来允许家族自身管理。美国个别州允许私人信托公司,也就是说大家族自己创设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管理传承家族财富。如果承认更多的主体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比如银行、独立家族办公室、私人信托公司,并发给相应的信托牌照。那么信托公司独特的牌照优势将会消失,会有很多主体参与信托业务来,广义的信托业将会得到很大发展。这是从财富端来讲。从产品端讲,其他的资产管理机构实际上就是广义的受托资产管理机构。那么未来这个产品将越来越同质化竞争。随着广义信托业登上历史舞台,现在的局面都会改变。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可以说,广义信托业过去已经登上舞台了。我总体赞成小明博士的观点,即20年以后信托业将更加广义化。
系列专题(五)|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拥抱未来,需要我们做什么?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刚刚周博士谈了三大猜想,我们几位专家对未来的发展尤其是信托业转型也均做了深入讨论。那么,作为从业人员到底怎么样来应对这些变化?信托公司又将如何推进转型呢?
王连洲
《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信托业转型是大势所趋。为迎接未来可能的业务挑战,信托公司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需要充实净资本,提高风险处置能力。随着行业风险的增加,信托公司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充实净资产、净资本。一方面可以增加经济实力、开拓常规业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风险事件处理能力,顺应监管导向。
二是多重举措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合规转型。随着2021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以及预期资金信托新规的正式出台,将倒逼部分信托公司为保高收益的非标信托规模,加速发展标品信托,将导致信托行业报酬率出现进一步下滑趋势,信托业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展业压力。因此,预计信托公司将继续加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完善,以保障业务合规转型。此外,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将助力信托公司建立大数据风控流程,使其基于金融数据样本,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险识别、测算和管理。预计“十四五”期间,金融科技将极大助力信托公司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加快业务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拓展新型信托业务将是信托公司的重要发力点,比如TOF类产品业务、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信托业务。此外,因净值化管理产品能及时反应产品收益及市场风险,并可有效缓解信托公司兑付压力,预计增加发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信托产品也是行业发展趋势。信托公司未来将重点需要关注本源业务、创新型业务和可净值化产品类业务等领域。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刚才我已经初步地谈到了信托业转型的问题,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从业者,实际上都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加强自身的改造。从监管者来讲,未来的家族信托,其他的服务信托,包括有些慈善信托,它的金融属性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属性,监管此前的相关规范必须得做出相应的变化。对于从业者来讲,要多学习,加强自己的素质建设、能力建设,掌握法律法规、财务金融、税务等相关的配套知识的学习,来适应未来这种复杂应用场景。
当然,最根本的改变应该是观念的改变。过去旧的思路需要改一改。实践对我们的能力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要求。特别是我们现在进行的财富管理,相关机构都在兴起。除了我们新财道之外,市场上主体越来越多,专业的机构要逐渐的形成合力,要达到一个行业的自律,探讨如何建立行业规范、自律准则、业务标准,等。既要展望未来,也要脚踏实地,这个过程当中要有很多艰辛的努力和付出,因为世界总是变化的,唯一不变的可能是改变自己的决心。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刚才小明提到了广义信托业和狭义信托业。我觉得未来广义信托业肯定会得到蓬勃的发展。狭义信托业目前碰到了坎,在融资类业务和通道业务两压一降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一定要抓住发展的窗口期。未来资产管理市场肯定会得到大的发展,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在各方面做好准备。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一方面要加强信托文化建设,培育好自己的专业管理能力,同时对现有的从事融资类信托业务的从业人员,要加快非融资类信托业务的知识和能力的储备。同时,要寻求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在大资管的背景下,依然有以下6个领域是属于信托公司能够专属开展的业务:
第一,在大资管背景下,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非资金的信托,也就是财产型的信托。第二,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他益信托。第三,信托公司可以做死后财产管理,也就是民法典中的遗嘱信托。第四,信托公司还可以做特定目的信托,如国外的宠物信托。第五,信托公司还可以做服务信托,为客户提供非保值、非资产管理类的信托服务。最后,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公益的慈善信托。这些都是我们未来可以谋求差异化发展的一些方向。
总之,我觉得中国的市场是足够大,只要我们做好准备,市场是足够大的。对客户来说,现在有了财富以后怎么去面对财富、正视财富、用好这个财富?我们也要自我审视一下,建议要更多地利用金融工具,特别是信托工具,做好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安排。信托制度跟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紧密相关。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刚才讲了很多,再过20年,我们整个变化是更乐观的,会变得越来越好。当然从这个阶段往未来走,要克服重重障碍。如果要拥抱未来的变化,我觉得有三件事情是当下要提前规划和准备的。
第一件事情是,信托界要唤醒信托的沉睡者和休眠者。这里的信托界是个广义的范围,有信托的从业者,有信托的研究者,还有信托协会、信托业协会自律组织、信托监管组织等等。这些从事信托相关的专业服务人员,他们的职业发展跟信托大领域是息息相关的,整个信托生态要来加紧唤醒信托的沉睡者。那么,什么是信托的沉睡者呢?是指对信托完全不了解的人。什么是信托的休眠者呢?不相信中国的信托制度的人。整个信托界,要从各个角度加紧推广信托认知、知识的传播,要教育推广,让信托的知识得到更多的普及。
第二件事情是,对于信托从业人员来讲,需要做好职业的转型提升准备。从未来的信托来讲,从业人员就是一手支撑两个,一手是信托结构支撑、以产品为中心的资产管理。过去我们做产品的经理,他的能力圈与知识结构,主要就是信用风险的管理。未来基础资产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投资类不管是另类的还是传统的,从业人员的能力圈都要重构,如果不重构就要出局。时间越来越紧迫,从行业角度就是人才大换血。另一手是财富管理,我们信托在未来的拓展会支撑起以客户为中心的整个大的财富服务业。但目前从业人员做财富服务,还停留在产品销售的层次上。
这次直播实际上是在我们新财道打造的家族财富规划师水平课程(FWP课程)直播辅导课的一个特别节目。我在上次直播中讲过,我们的理财经理、理财师要转型升级来服务综合的客户服务需求。从业人员转型有四个台阶,即从产品经营上升到投资顾问,从投资顾问上升到规划师,从规划师上升到财富管家,这四个层面的转化就必须提前应对。如果你不做好转化,你就很可能在财富管理业务中出局。
第三件事情是,对于信托公司来讲,现在要打赢转型发展保卫战。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分化发展,分化就是谁转得快转得好。转型成功他就会跑赢,就会赢得未来20年新的市场。但是如果转得不快,转得不好,那么不仅会丧失现在的市场,也抓不住未来的机会。当然,每家信托公司怎么转,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每家公司的决心、勇气,这比认知更重要。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怎么转,即大的转型方向,现在基本上达成共识了,但很多公司的核心问题是,缺乏转型的决心、勇气以及执行力,始终迈不开,反复徘徊,贻误战机。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我觉得目前转型对信托公司来说就是一个窗口期,错过了窗口期,那么他就可能没有办法转型,有可能就会退出市场。这样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但有些信托公司还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还在想方设法的做原有的业务,甚至有人抱有幻想,过两三年有可能这个政策就放松了,它又可以做回原来的事情。我觉得回不去了,而且一旦错过了窗口期,就错过了转型的最好时机。
当前信托业转型,是指信托公司目前面临的转型,不是信托公司主营信托业务的性质改变。信托公司已经是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个定位不用改变,当前信托公司要转变的是,改变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方法,也就是说,要由过去开展融资类的业务,转变为非融资类的业务,也就是说要改变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方法。
方法的改变其实就是商业模式的重塑。这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重构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信托业靠的是人,如果人没有转变的话,这个行业可能也就难以转型。对于个体来说,如果他不对自己进行各方面的重构的话,未来就拥抱不了广义的信托业。目前能够适应广义信托业的这些人才,中国仍然非常缺乏。现有的从业人员应该是最具备转型条件的。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周小明博士提到从业人员的四个层面的转化,那么,从业人员究竟应该怎么打造自己的竞争壁垒?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学习是第一步。从业人员必须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来进行学习,因为未来会引入更多的专业的东西。过去,从业人员是产品销售型,只要对产品有初步的了解,懂得市场的销售逻辑就行了。未来,做专业驱动的综合财富管理服务,需要植入很多信托、保险、理财、法务、税务、财务这些知识,需要重构一个基本的知识框架。
第二步是,在学习的基础上,从业人员还要重构自己的资源圈。因为很多客户需要你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撑他的需求。比如在资产配置方面,你要做他的投资顾问。如果你所在的公司产品不行,你必须有一个产品的生态圈,帮助客户挑选更好的产品。眼界需要放得更宽,并坚持下去,逐步打造,十年磨一剑。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我们今天主题是《信托法》20年,刚才我们谈到更多的是针对我们信托业尤其是从业人员转型的话题。在本次直播即将结束之际,希望几位专家能够用一两句话,与我们的听众朋友们谈谈感想。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这么多年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教书,讲了十几年信托法课了,我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它能够帮助我们每个人实现自己的愿望,合法的愿望,不管你的愿望的新奇和古怪,它都能帮助你去实现。对于这么一个美好的制度,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信托法观念的宣传员和播种机。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信托制度虽然经过20年的实践,但推广普及程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财富都在增加。我记得增广贤文里面有一句话,“求财恨不多,财才多伤人子”。希望观众朋友们未来在面对财富的时候,能更多地的了解信托,用信托制度来为自己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做更好的规划和安排。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各位观众,如果你属于信托的使用者,那我希望你能好奇它,用好它,拥抱它。因为信托是跟你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如果你是给客户提供服务的人,那就做它的宣传队,做它的播种机。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好的,感谢几位老师今晚给我们做的精彩分享,今天的特别的栏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观众朋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