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代表委员建言献策(二) | 2020全国两会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时间:2020-05-23   浏览次数:0

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

外资将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外资对中国保险业持续加大投资力度,显示了其对中国保险业长期向好发展的信心。可以预期,随着开放进程加快,外资将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5月20日,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就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等热点话题接受了《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专访。

“尽管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产生较大冲击,但外资持续对中国保险业加大投资力度,日前德国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增资获批、汇丰人寿欲变身独资外资公司、外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扩容……这些都显示了外资对中国保险业长期向好发展的信心。我相信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还会持续推进。”谈及疫情对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影响,周延礼如是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3057.26 亿元,在中国保险市场份额达7.17%,同比上升0.98 个百分点。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3592.21 亿元,占比达6.61%,同比上升0.83个百分点。

“从全球角度看,不管是欧美保险市场,还是日本、东南亚的保险市场,外资在当地能够取得7.17%的份额,都是极为少见的。” 周延礼称,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发展,也真正赚到了真金白银,这得益于中国推出的一系列开放政策。

周延礼表示,外资保险公司应当充分理解消化已推出的三轮开放政策,结合自身业务和经营模式特长,用好这些政策利好。同时,应当将其自身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起来,找准用力点,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对于未来外资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趋势,他认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会稳步提升,业务质量会显著提高,发展会越来越好。

 

全国人大代表刘峰:

建议将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延长至5年

为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峰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至5年。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广泛的重大案件,行业性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杜绝,银行业保险业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严监管治乱象的持续深入,我们发现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仅为二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监管执法的需求,超追诉时效的有章不循、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责任,相关金融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亟需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刘峰说。

目前,监管机构受诸多因素制约,检查频次和覆盖面相对有限。实践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后才被发现,有的甚至隐藏了数年之久才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有一部分案件就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无法进行处罚。监管处罚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超过二年而无法落实,导致违规经营者获得较大收益却付出较小的代价,助长了有章不循、铤而走险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致使部分机构和领域金融风险日益累积。

刘峰认为,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加大对市场乱象和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进一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遏制大案要案高发频发势头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等都需要追诉时效期限与之相适应。如果追诉时效过短,将导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处,其他潜在违法者必将效尤,政府权威和法律权威将面临严峻考验。

“因此,适当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利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既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犯、又要督促行政机关尽职尽责和及时完成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的立法初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监管权威。”刘峰说。

 

全国政协委员韩沂:

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首次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个人自愿开展养老金储蓄,有利于为养老第三支柱建设积累经验。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政策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关注度较高。2018年6月7日,全国首张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在上海落地。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带来了关于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的提案。他介绍,截至2020年4月末,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其中上海市共有3.06万投保人,缴纳保费2.42亿元,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受限于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人群较少,与政策预期相比有较大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

首先,试点政策区域窄,政策覆盖性不高。韩沂表示,政策试点在两省(直辖市)、一市及一园区开展,集中于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覆盖人口约6千余万,占全国人口数不足5%,且期限仅有1年,试点政策整体覆盖性不高,难以全面呈现政策实际效果。

其次,税收递延优惠额度相对有限。根据《通知》,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韩沂认为,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认和调整缴费上限,月收入波动也会进一步增加额度计算难度,抵税操作较为复杂。而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试点地区2019年度月均新增投保人数较2018年下降88.6%,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最后,养老金领取时纳税税率较高。《通知》规定,税延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做免税扣除,领取时不区分本金和增值部分,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领取金额的75%按10%税率(实际税率7.5%)缴税,而我国对个人投资股票和基金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相比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产品未体现对税延养老保险的充分税收支持。领取期单一税率的规定未区分不同领取期限的差别,也不利于引导公众选择长期终身领取方式。

截至2019年4月末,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期限已满,迄今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公众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更新有较高呼声,试点地区外的群众更是期盼能尽早享受这一惠民政策。在韩沂看来,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已迫在眉睫。

对此,韩沂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一方面,试点政策已到期多时,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议尽早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或延长原政策的试点期限,保障政策延续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为降低政策推进难度,可考虑先行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群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延政策全面扩容涉及多个行业和单位,在政策完善、部门协调、流程优化、行业准备等方面仍需开展大量工作,应尽早布局,确定方案,积极准备,稳步推进。

二是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建议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业务操作,提升群众参与意愿。

三是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可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全国政协委员田建华: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中应稳定金融扶贫政策

2020年全国两会已经启幕,脱贫攻坚、“三农”发展依然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田建华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带来了两份提案,涉及脱贫攻坚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强农产品产业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结合农村金融扶贫政策、农业产业化融资、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等角度给出建议。

“取得脱贫攻坚全面胜利面临的困难不可低估,脱贫攻坚期后持续推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仍然任重道远。建议稳定精准扶贫政策,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推动村级基础金融服务提质扩容,促进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田建华表示。

此外,他还建议,将政策规划引导、强化利益联结、财税金融支持三管齐下,建强农产品产业链,一体推进农业企业做强做优和农民增收致富。

脱贫后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应常态化

“今年历史性地消除绝对贫困后,扶贫工作重心将转向解决相对贫困,在脱贫攻坚期后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注重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至为重要。”谈及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田建华如是表示。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底的10.2%降至2019年底的0.6%。但是,脱贫攻坚从决定性成就到全面胜利面临的困难不可低估。全国还有52个贫困县未摘帽、2707个贫困村未出列、551万贫困人口未脱贫,其中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占比达45.7%,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此外,全国已脱贫人口中有近200万人存在返贫风险,另有近300万边缘人口存在致贫风险。

“特别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使部分贫困劳动力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务工收入,部分贫困户生产经营受阻,扶贫项目开工普遍延迟,疫情及后续影响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不可低估。”田建华称。

针对脱贫攻坚期后有效对接乡村振兴战略,田建华建议,稳定精准扶贫政策,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同时推动村级基础金融服务提质扩容。

在稳定精准扶贫政策方面,田建华表示,应将脱贫后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和机制常态化,要继续实行“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贷政策,保持现有评级授信管理机制不变,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持续满足农户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

在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支持方面,田建华认为,要引导外出农民工有序返乡创业就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人才基础。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等方面强化扶持力度,支持返乡人员兴办各类事业和经济实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有力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在推动村级基础金融服务提质扩容方面,田建华表示,近年来,在银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村级基础金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全国行政村银行保险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已达99.8%。但从调研情况看,功能单一的助农POS机和转账电话覆盖率超过50%,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村覆盖的是流动服务,超半数的乡镇没有商业保险机构,部分服务设施因疏于维护而沦为摆设。要大力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提质扩容,逐步充实涉农补贴、基础信用信息收集、小额贷款申请、投保理赔受理、代理缴费、理财等服务,满足村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强化对农产品产业链发展的金融支持

近年来,我国农村产业融合水平稳步提升。2019年末,全国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近9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农户1亿多户;2018年,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7.9万家,实现营业收入14.9万亿元。但农村产业融合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对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形成制约。

田建华指出,农村产业融合面临农村产业发展比较粗放、农业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强、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偏慢等主要问题。例如,在农村产业方面,农产品精深加工不足,加工转化率、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分别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全国仅有28%的乡村产业聚集在各类园区;农村冷链物流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程较慢,生鲜农产品流通损耗率高达20%至30%,而发达国家仅1.7%至5%。

农业企业与农户关系方面,当前二者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还是一次性产品买卖或土地租赁关系,以订单合同、专业合作为主要联结方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占比超过80%,而以股份制为主要联结方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占比不足20%。

农民经营性收入方面,农民从农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有待提高。201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经营净收入同比增长7.5%,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2.1个百分点,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6%,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

在田建华看来,建强农产品产业链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农业企业做强做优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建议,将政策规划引导、强化利益联结、财税金融支持三管齐下,建强农产品产业链,一体推进农业企业做强做优和农民增收致富。

首先,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根据农产品生产、销售、消费的区域性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农产品产业链发展规划;按照“一链一策”的原则,整合土地、财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建设农产品产业链信息平台,实行全产业链标准化信息采集和交换应用;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其次,促进产业链核心企业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大力推动资本下乡,精准招商、精准培育、精准服务,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其向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二三产业延伸产业链。探索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支持探索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相互参股,把产业链延伸的增值收益和就业创业机会尽量留给农民。

最后,强化对农产品产业链发展的金融支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上市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机构依托核心企业,为农产品产业链量身定制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上下游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特色保险产品,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合力,在年末实现村级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目标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提质扩容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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