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金融服务章节的情况说明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时间:2020-01-16   浏览次数:0

金融业开放是我深化金融改革的既定方向,中美在金融领域合作大于竞争,总体上相向而行。此次中美达成金融服务业协议,反映了我近年来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开放的进展,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韧性,有利于中美双方在金融领域加强合作,对维护和促进中美关系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一、金融服务章节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此次金融服务章节共24条,涉及银行服务,信用评级服务,电子支付服务,金融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以及证券、基金管理及期货服务六个方面。

协议有三个特点:一是双方义务基本对等。在每个单独的领域,双方均就具体问题做出了承诺。二是中方承诺基本上都是近年来我根据自身需要、已经主动推出的开放措施,协议是这些措施的反映和细化。三是美方对解决我中资机构近年来赴美展业遇到的实际难题也做出了承诺,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中方承诺主要包括:一是放宽金融业准入限制,放宽外资在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领域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前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要求等。上述内容与我国近两年来推出的很多开放措施是一致的。二是在我已开放的领域,依法受理并审批美资机构的业务资质申请,包括基金托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信用评级、电子支付、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中电子支付领域根据我国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了审批程序。三是优化具体业务监管规则,在评估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时将综合考虑母行资质,这方面已经在部分外资银行开展了试点。

美方承诺主要包括:一是美国认识到目前有中信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二是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在内的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非歧视性待遇;三是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美收购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

上述问题涉及中资机构赴美开展业务遇到的实际难题。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进入美国市场时,由于两国的法律制度要求不同,会面临一些非业务性的法律障碍,需要两国政府协商解决。包括银联在内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开展业务时也面临着各种困难。此次,美方对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积极的表态。

双方共同承诺包括:允许对方信用评级机构在现有合资企业获得多数股权,对彼此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领域不设置歧视性限制措施,在银行服务及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深化合作等。

总体看,协议内容与我金融业扩大开放方向一致,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引进来”,也覆盖中资机构“走出去”,有助于深化双方金融机构在两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合作。

二、党中央早在2017年已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做出明确部署,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是对我金融业开放成果的再次反映

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业开放工作,高瞻远瞩,早在2017年就已经做出了重要部署,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要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对有利于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领域要加快推进。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金融系统在认真分析、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金融业发展需要,制定了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各项开放措施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首届和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对外宣布,中国正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中国的对外开放是全方位、全领域的。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两年来,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指示精神,陆续推出超过40条具体开放措施。

此次金融服务章节中方承诺内容基本是对我上述开放成果的重申和细化。相比于协议中提及的措施,我已推出的开放措施范围更广、领域更宽、层次更深、更具系统性,旨在提供开放、包容、充分竞争的金融环境,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一是大幅放宽外资在银行、证券、保险、债券承销、资产管理等领域的持股比例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和准入资质要求。二是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持续优化境外主体参与我债券市场的制度安排,会计、税收、交易等配套制度不断完善;扩大沪深港通额度,成功推出沪伦通;推出面向国际投资者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取消合格机构投资者额度,优化外汇管理制度。三是放开企业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的准入限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目前,绝大多数措施已经落地,外资机构已纷纷进入我国市场顺利展业。

本轮金融业开放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充分论证后做出的正确部署,反映了我对自身金融业开放水平、开放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清醒认识。金融业是竞争性行业,扩大开放有助于引入竞争,促进繁荣和创新。实践也证明,中资金融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全有实力应对竞争、发挥好比较优势。

当然,开放金融业并不是一放了之、放任自流,而是要强监管,防风险。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在公司治理、市场建设、金融监管等领域尽快补齐短板,建好各类“防火墙”,使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在开放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三、中美签署金融服务章节具有积极作用

一方面,中美签署金融服务章节与我扩大金融业开放方向一致,将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业开放通过引入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增加金融要素供给,有利于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扩大金融业开放也是我国把握全球化战略机遇的必然途径。经济全球化要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把握住全球化战略机遇要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近年来我企业“走出去”增加,相关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既有助于中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竞争,提高自身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我利用外资金融机构在海外网络、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助力对外投融资合作。

另一方面,中美在金融领域加强互利合作有助于促进两国利益交融,实现优势互补。金融领域是中美重要利益交汇点,两国金融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大。中美加强金融合作有助于我国更加深度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参与全球资源配置,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韧性和竞争力。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广阔,潜力巨大,美资机构和投资者希望深度参与我国市场,共享经济发展机遇。美资机构的进入也将会为我国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相关的投融资需要。

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遵循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开放,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内外资一视同仁。在开放的同时,还将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筑牢堤坝,维护好金融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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