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工作要求,强化信托公司监管,中国银保监会结合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和行业转型发展实际,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正式发布前,中国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逐条进行了仔细研究。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作了优化调整,并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共计7章76条,本次修订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市场准入工作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5年,原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规范信托业市场准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本《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二、本次修订《办法》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本次办法修订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三、本次修订《办法》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四、《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银保监会就《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并提供了宝贵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了修改。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