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银保监会以规章的形式,正式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立足于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推动提高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效率,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部分。一是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二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要求。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规定各类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条件,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要求。三是明确要求突出开展债转股及其配套业务。鼓励“收债转股”的同时,允许通过多种模式开展债转股业务。规定所需资金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在业务规则上要求严格遵循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原则,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四是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对其控股或者参股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五是强化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持续监管的责任和具体措施,同时注重发挥信息披露作用。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项业务;有利于降杠杆工作稳步推进,提高质量和效率。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及时跟进债转股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推动企业降杠杆工作,同时督促引导债转股规范操作,切实防范风险。

 

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

2F17C2C95E724066818561C7D2F622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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