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17-03-23   浏览次数:0
  答:对于信托产品而言,由于信托目的和受托责任各不相同,每个信托项目涉及的交易结构和调查内容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每个信托产品的尽职调查必须要有较强的针对性,以求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目的并保障受益人利益,同时,也为了降低资金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尽职调查的效率效果和精准性也极为重要。总结下来,信托产品的尽职调查可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全面性原则。调查内容要在受托职责范围内尽可能的系统全面,尽可能覆盖信托产品运作和管理中的各种方面,充分揭示或规避各种潜在风险。同时,尽职调查人员还必须采集和调查所有相关的材料,从各种基础性材料中发现事实、发现问题、验证判断,尽职调查要涵盖目标企业或目标项目有关管理运营的全部内容。
 
  (2)独立性原则。尽管信托公司常常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但是,受托责任的履行必须建立在独立判断的基础上。无论是自行调查或是委托调查,信托公司应当能够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并作出自己的判断,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态度,并在工作上与其他专业机构保持独立。
 
  (3)审慎性原则。信托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保持在调查流程方面和获得资料方面的谨慎态度,对任何资料、信息以及相关人员口头陈述中所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应保持审慎的怀疑态度,做更深入的了解和探究。信托公司还应结合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原则,委派专人对尽职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计划、工作底稿及报告进行复核。
 
  (4)透彻性原则。由于信托产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特殊性,往往涉及很多周密细致的环节,需要对信托财产和相关权益作出全面透彻的了解,要与相关当事人、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沟通。以股权为例,尽职调查要明确股权的性质、所属以及章程中的相关限制,了解资本市场对于股权抵押、转让方面的规定,甚至董事会对此的特殊规定。以专利为例,尽职调查不仅需要了解专利权的权属和状态,还要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有效期限、地域范围以及专利许可情况等内容。
 
  (5)区别性原则。针对不同的信托产品和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应该有所侧重。首先,尽职调查会因不同的信托目的而不同,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业务的尽职调查内容远远大于纯受托事务管理的尽职调查内容;其次,尽职调查会因不同的信托财产而不同,以实物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尽职调查更注重资产价值和相关权益,而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尽职调查则更注重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用增级手段;再次,尽职调查会因不同的目标企业所处的行业、背景而不同,也会因企业不同的治理结构、规模、成长阶段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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