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4〕97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增强信托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现就信托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必须相互分离。自营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并应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应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由不同的财务人员负责且相互之间不得兼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制度,自营业务信息和信托业务信息应相互独立,业务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保密,不得相互传递、交流未公开的业务信息。
二、信托公司应分别建立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授权体系,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各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信托公司应按规定分别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制定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对独立。
三、信托公司应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台、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前台的主要职责是对业务进行受理和初审,以及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信托公司应制定详尽的业务受理、审查和操作规程,规范甫台人员的业务行为。
中台的主要职责是对业务进行决策和事中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严密的业务审查操作规程,细化审批、监控程序和内容。
后台的主要职责是对业务进行财务核算和合法合规性审核。
四、信托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述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具体业务特征设定、细化各项业务的前今后台职责,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内银监会报告。
五、信托公司财务部门应将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公司管理的每项信托业务,应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信托公司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单独的信托专用证券帐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信托公司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财产垫付其他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
六、信托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所有业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核,对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情况按季进行稽核,对终止或结束的业务要在一个月内进行稽核,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进行稽核,并将稽核情况按季向董事会报告一次。信托公司接此通知后一个月内要将稽核设置状况和人员报银监会备案,并每半年由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内部稽核情况。
七、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各银监局应立即对辖内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相关规定的辖内信托公司,应及时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或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银监会。
对在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未分离的辖内信托公司3应要求其于2005年2月1日前进行规范,限期不予规范的或规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银监局应及时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或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