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06〕92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房地产抵押估价的管理,防范信托投资公司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投资等方式办理自营和信托业务,涉及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应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见附件)有关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