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6号文,6号文之外,近期银监会还正式发布银监办发[2017]53号《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53号文”)。
文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在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情况基础上,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文字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此后各银监局按机构内别形成辖区汇总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相应机构监管部门,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按机构类别形成条线汇总报告于9月15日前报送创新部。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自查和整改问责情况,机构内部规章及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和执行的总体情况;二是监管监察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是自查和监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四是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五是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六是相关政策建议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四不当”中的不当交易方面,专门对“银行同业业务”“银行理财业务”“信托业务”三部分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中“信托业务”部分,分为信托公司内部或信托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与银行之间的不当交易,与其他资管机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持牌资管子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当交易四大部分。
涉及内容包括,信托公司是否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等问题。
附:53号文中涉及信托内容
(三)信托业务
1.信托公司内部或信托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如隐匿信托产品风险、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规避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2)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等情形;
(3)信托公司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2.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形回购条款的情形;
(3)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4)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5)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3.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持牌资管子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是否存在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相互投资,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投资者纠纷的情形;
(2)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3)是否存在信托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4)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4.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聘请非金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时,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的情形;
(2)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
(3)是否作为融资渠道或放款渠道,为中介机构发放个人购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4)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