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补短板”:股权、资管、理财等政策将尽早出台

来源:财新网   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0

在“防范金融风险”被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的背景下,银监会疾风骤雨般出台多个政策,以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强监管、强问责”成为银监会监管工作的主题词。

4月12日,银监会发布信息,近期印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7号文),称将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

同时,银监会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和“协调配套”的原则,研究制定26项重点规制。这26项规制分为制定类、推进类和研究类,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16项都属于制定类,银监会还将修订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等重要文件。

7号文出台的背景是,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出现了新变化,暴露出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对此,银监会从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强化责任追究六方面入手,以解决问题。

在市场最关注的同业业务方面,银监会主要从现场检查入手,要求各级银监局要对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同时,银监会要求,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的类型、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

在理财、资管方面,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业务类型,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要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强化监管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银监会用了“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等措辞: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二是坚持急用先行,对需求迫切、短期效果明显的,要尽早启动,尽早印发,尽快取得实效。三是坚持协调配套,强化规制之间的衔接配合,压缩监管套利空间。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的股权管理制度,掌握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规范股东的关联交易管理。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扩展风险信息披露范围,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详细程度,及时披露公司治理、资产质量、同业业务、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

近期,银监会密集出台一系列文件,这包括《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4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6号文),以及开展 “三违反”(45号文,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三套利”(46号文,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工作,市场感觉监管风暴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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