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管评级新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来源:中国证券网   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0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在信托业年会召开的2016年12月26日前,《办法》就已下发至地方银监局。至此,历时2年多的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得以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办法》中,信托公司将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

监管评级的重要意义在于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而分类监管指对不同类别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简单来说,监管评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和业务开展,因此如何变化对信托公司而言尤为重要。

“以前把监管要求放在各个不同的业务资格申请中,以后信托公司哪些业务能做,哪些业务不能做,不是从业务角度出发,而是从公司评级角度出发。”一位华北信托公司人士如此理解。

设定三大类六级别

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由“定性+定量”两要素组成,包括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跨业纪律、从属关系、投资者关系和外部评价等内容。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定量和定性评价要素(限制性条款除外)各占50%的权重。其中,定量评价指标由监管定量指标和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信托业协会)行业评级指标共同构成。

银监会必要时可根据信托公司的发展惰况、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适当调整评价要素,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以适当方式明确。

根据文件,外部定性评价由信托业协会、信保基金、中信登的评价共同构成,三者于每年4月底前将各自负责的信托公司外部定性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核准。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新规将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三大类六个级别,分别是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 A+,85分(含)至90分为 A-;80分(含)至85分为B+,70分(含)至80分为 B-;60分(含)至70分为C+,60分以下为C-。评级结果在B-及以上为良好。对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必要时可限制其业务,要求股东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建议更换或责令调整高级管理层等。

该监管评级结果也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监管评级为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的信托公司,监管收费依次适用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类别对应业务范围

监管评级也将直接挂钩信托公司业务开展。成长类公司只能从事委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

发展类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可从事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

创新类公司,在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此文件中并未详述监管评级的打分指引。据多家信托公司反馈,其尚未了解到新版《办法》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对监管思路的了解,细则方面的最终版将与2014年的修订版的方向一致。

前述华北信托公司人士称,未来监管评级、行业评级会并存,且两者之间会有一个关联。“监管评级中定量指标部分,很多数的取值可能根据行业评级来,也就是说行业评级的很多指标会作为监管评级中的定量指标。”

随着信托行业发展变化,监管层在2014年着手第三次修订监管评级,并于2014年8月下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稿)》,对评级体系进行较大调整,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此后,根据信托公司的反馈意见,监管层又进行多次修改。由于评级办法一直处于修改调整阶段,对信托公司的正式监管评级自2014年开始暂停。2016年下半年,为测试新规,银监会曾对信托公司进行了一次测试评级,但评级结果并未向信托公司公布。

一位信托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认为:“新规更强调资本实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实际上都与资本金相关性比较强,信托公司近两年大举增资的原因也在于此。另外,实际业务指标方面跟过去相比更加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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